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缘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缘由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庆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②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舍弃撤销权。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乳胶漆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谎称国产乳胶漆为进口乳胶漆。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乳胶漆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期望这批货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人,此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或预付货款或递交确认合同有效的公告,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可以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为由倡导撤销,从而使合同失去约束力。这样来看,国内对于一方录事人欺诈他们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置的,如此就给予遭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假如遭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觉得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注意:国内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遭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选择权的,所以不可以主动倡导合同可撤销。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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