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承租人不能以侵犯优先购买权倡导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上,明确指出承租人不能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倡导合同无效。这一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有关司法讲解,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遭到法律保护的。比如,《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房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之前的司法讲解维持一致。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司法讲解中也强调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地位。
然而,关于合同无效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即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也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方订立的房子交易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假如出租人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公告了承租人,并且在适当的时间内给予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那样即使承租人未能行使该权利,出租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指出,即便承租人因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遭受损失,他们也不可以因此需要确认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子交易合同无效。这一点在多个司法讲解和裁判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即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也不可以作为倡导合同无效的依据。这一立场旨在平衡出租人、承租人与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子买卖市场的稳定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