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西方文化的冲击,大家中国也时兴买戒指求婚,而一些男性为表达我们的决心,总是会购买具备肯定价值的婚戒。但,恋爱男女的感情并不会由于一块同居和一枚婚戒稳定,该起波澜的时候也会一拍两散,那样对于女方已经收下的婚戒,这时需无需返还将拿到法律层面。
第一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是自愿范围,由于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是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可以以同居财产的认定倡导返还。
不过实践中接纳婚戒后分手需要返还:
1、婚戒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他们倡导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质中,男女恋爱同居后,若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需要返还。
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可以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事实上,假如分手是由于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由于赠与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
当然,假如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样该戒指属结婚以前赠与,是个人财产。譬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一同财产。
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若是以房地产、车子等求婚的,那样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根据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房地产等。
最后,男女恋爱期间,假如做成同居关系,在互赠除婚戒等以外的礼物的,由于是自愿赠与的范围,并且是拿我们的财产购买,那样后面有缘无分分手的,一般都不可以倡导返还,除非有特别的状况,譬如说交往时间短但礼物价值大的,那样还是可以倡导返还的。